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93號
聲請人 蔡鈺薇
上列聲請人蔡鈺薇因與相對人FLORESJAYSONCONPRACION(中譯: 福羅絲 )等二人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蔡鈺薇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聲請本票裁定,其標的金額未滿新臺幣(下同)10萬元者,應徵收聲請費750元。故請補繳聲請費25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華民國114年1月20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簡豪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