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3年調家訴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撤銷調解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調家訴字第2號原告 簡陳銘 上列原告與被告 羅曉君 間撤銷調解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致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陳報系爭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0月9日
家事法庭法官周健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0月9日
書記官李宜蓉附表:
┌───────────┬───────────┐│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徵收裁判費(加徵收後)│├───────────┼───────────┤│10萬元以下│1000元│├───────────┼───────────┤│逾10萬元至1百萬元部分│110元/萬│├───────────┼───────────┤│逾1百萬元至1千萬元部分│99元/萬│├───────────┼───────────┤│逾1千萬元至1億元部分│88元/萬│├───────────┼───────────┤│逾1億元至10億元部分│77元/萬│├───────────┼───────────┤│逾10億元部分│66元/萬│├───────────┴───────────┤│備註:其畸零之數不滿萬元者以萬元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