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315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3151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林憲忠
潘聰吉 郭錦隆 陳智榮 忠信林企業有限公司 施秀宇 即裕豐商行 郭紓綺 上七人共同代理人郭錦隆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芯瑋實業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聲請人忠信林企業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住所。
二、請提出委任狀正本。
三、請釋明請求之利息起算日係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抑或自民國101年11月28日起算。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