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簡附民字第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妨害家庭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簡附民字第55號原告 林詩畇 (原名 林心怡 )被告 曹孟茹
之2上列被告曹孟茹因妨害家庭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5月29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官鄭水銓
法官詹蕙嘉法官薛嘉珩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駿勳中華民國101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