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208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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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20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2085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麟翔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12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麟翔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貳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受刑人黃麟翔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2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載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5月29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楊筑婷以上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傅淑芳中華民國101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