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司字第3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司字第3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指定簿冊保存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司字第344號聲請人甲○○即慶昱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聲請為慶昱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指定簿冊保存人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指定甲○○為慶昱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清算後之各項簿冊、文件之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慶昱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股份有限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慶昱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慶昱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已經清算完結,並依公司法及相關規定檢具清算期內之收支表、損益表等相關書件向本院聲報清算完結,業經本院95年度司字第305號准予備查在案,為此請指定慶昱建設開發設股份有限公司各項簿冊文件保管人等語。
三、經核並無不合,爰依首開法條規定,指定甲○○為慶昱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指定於公司清算完結後之各項簿冊、文件之保存人。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88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0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劉以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5年10月30日
書記官陳淑芳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