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司字第1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司字第1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指定簿冊保管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字第115號聲請人甲○○相對人圓方有限公司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指定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指定甲○○為圓方有限公司之簿冊及文件保存人。
程序費用由圓方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陳稱:圓方有限公司之清算程序,業經完結,聲請人並將清算期內之收支表、損益表、清算後資產負債表於民國97年5月15日經全體股東同意報送本院聲報清算完結,經本院以97年度司字第114號受理並准予備查在案。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爰徵得甲○○之同意為圓方有限公司之簿冊及文件保存人,聲請指定甲○○為保存人,以利保管等語。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意旨,業經其提出保存簿冊文件清單、圓方有限公司股東同意書、同意書各1件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97年度司字第81號聲報清算人事件、97年度司字第
114號聲報清算完結事件卷宗,核閱無訛。是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意旨,核與上引法文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並依聲請人之聲請,指定甲○○為圓方有限公司之簿冊及文件保存人。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6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曉芳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7年6月30日
書記官邱飛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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