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交重附民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戊○○
丁○○丙○○庚○○○乙○○甲○○丑○○○上七原告共己○○同送達代收人被告癸○○
辛○○子○○壬○○上列被告因肇事遺棄罪等案件(本院96年度交訴字第9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6月30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蕭世昌
法官連雅婷法官林惠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恩如中華民國97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