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1686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168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16862號債權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新竹分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債權人與債務人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債權人釋明二筆借款計算之年息分別為何?(所請求與所附歷史資料查詢不符)中華民國96年10月3日
民事庭法官蔡孟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0月3日
書記官曾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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