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1682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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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168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16822號債權人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債權人與債務人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債權人釋明欲「按上述利息請求加計百分之十」者究為違約金或遲延利息?(請求之標的與請求之原因事實中所載不符)中華民國96年10月3日
民事庭法官謝永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0月3日
書記官鄭敏郎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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