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抗字第4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9年度抗字第423號抗告人即受刑人乙○○送達代收人甲○○上列抗告人因對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之執行指揮(執行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九年度執字第二一八六號)聲明異議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四月十六日裁定(九十九年度聲字第九四九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本件抗告人即受刑人乙○○(以下簡稱為抗告人)之抗告意旨略以: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易科罰金制度之立法目的,旨在救濟短期自由刑之流弊,適用上不宜過苛,故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經法院宣告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易刑標準者,執行時除因具有「確因不執行所宣告之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之例外情形,得不准其易科罰金而須入監執行所受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刑外,原則上凡符合因身體、教育、職業、家庭之關係或其他正當事由,執行顯有困難之情形者,即應准予易科罰金。且按檢察官必須舉證證明不對行為人執行自由刑難收矯正之效果,或難以維持法律秩序,意即僅有例外之情形,始不許易科罰金。而縱使檢察官有權決定得易科罰金與否,決定時所倚賴之基礎,還是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但書的要件,也就是說檢察官仍然必須衡量,行為人是否有不准易科罰金的理由,才可以拒絕行為人易科罰金,此有司法院釋字第六六二號解釋之 許玉秀 大法官協同理由意見書可資參照。原確定判決業經綜合考量各種情事,始科予抗告人此等適當之刑罰,始准抗告人易科罰金。抗告人縱使在本件確定判決前,曾經法院判決有罪執行完畢而再犯,並不能據此率認不對抗告人發監執行即「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執行檢察官依據抗告人之前案紀錄,命抗告人入監執行,實有不當。又本件抗告人所犯之重利案件,屬於經濟財產犯罪,抗告人固有收取高額利息,但此係經被害人同意之雙務契約行為,縱使為法所不容,但抗告人到案後均坦承犯行,且抗告人未曾對被害人使用暴力或脅迫行為,所侵害亦屬特定個人之私法益,難謂對社會秩序有重大侵害,況且執行之方式依照刑法第四十一條亦得以易服社會勞動代替,準此,入監服刑是否有不可替代性,或入監服刑是否即可矯正抗告人,顯非無疑。原裁定未注意及此,率認抗告人應以入監服刑矯正犯行,顯有未當;原爰依法提起抗告等語。
二、惟按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但書所謂之「難收矯正之效」、「難以維持法秩序」等,均屬不確定法律概念,此乃係立法者賦予執行檢察官得以依具體個案,考量犯罪特性、情節及受刑人個人之相關主、客觀條件,據以審酌受刑人如不接受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執行,是否難達科刑之目的、收矯正之成效或維持法秩序等,以作為其裁量是否准予易科罰金之憑據。則易科罰金之易刑處分,其應否准許,自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七條規定,由檢察官就是否准予受刑人易科罰金,有無「確因不執行所宣告之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等情況查明認定並指揮執行之,非謂受刑人一有身體、教育、職業、家庭等諸項事由或暫時無法執行,執行檢察官即必然應准予易科罰金。從而,有期徒刑或拘役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法院所諭知者,僅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而已,至於是否准予易科罰金,乃賦予執行檢察官有依個案依前開法律規定裁量之權能,此項檢察官之裁量權,僅在發生違法裁量或有裁量瑕疵時,法院始有介入審查之必要。倘執行檢察官於執行處分時,已具體說明不准易科罰金之理由,且未有逾越法律授權、專斷等濫用權力之情事,自不得遽謂執行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茲查,本件抗告人在本件重利犯行之前,確曾於九十六年四月間犯重利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月(於九十六年七月十六日判決確定),此後又於九十六年九月間犯重利及恐嚇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四月及拘役五十八日(於九十七年三月三日確定);以上並均經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有其全國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詎仍自九十八年四月至八月間,再犯本件重利罪多起,且各次收取之利息高達年息504%至720%,是本件抗告人顯未因其犯行遭刑事追訴,受有刑罰而准予易科罰金後,而有所警惕,其正值壯年,竟貪慾圖利,不思以合法正當途徑賺取所得,趁人急迫而收取高額之利息,且多次再犯,足認法治觀念薄弱,其自我克制之能力及對社會秩序之尊重感均極差,犯罪再犯率極高,依其犯罪性質,如准予易科罰金,非但難收矯正之效,亦難以維持法秩序,至為灼然。本件執行檢察官之處分,已具體說明不准予易科罰金之理由,且未有逾越法律授權、專斷等濫用權力之情事,於法並無不合。從而,原裁定法院駁回抗告人之聲明異議,依法並無不當。抗告人仍以前開情詞提起抗告,其抗告核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二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5月27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王增瑜
法官梁堯銘法官廖柏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再抗告。
書記官曾煜智中華民國99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