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斗補字第438號
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玉洲 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5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應補正事項:
一、裁判費新台幣72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8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謝仁棠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陳昌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