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56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5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560號公訴人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洪芳城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林宜靜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告洪芳城之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捌年貳月拾壹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上列被告洪芳城因違反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民國97年9月11日將其收押,並延押1次茲查上項情形仍然存在,認該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月21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林英志
法官彭喜有法官林勝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世勳中華民國98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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