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6年聲字第15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154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王守仁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106年度執聲字第5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守仁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守仁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罪,先後經判處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且各罪均為裁判確定前所犯,有各該刑事判決書附卷可憑。茲檢察官聲請就受刑人所犯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6月3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葉騰瑞
法官陳芃宇法官莊明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蘇佳賢中華民國106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