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4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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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代位分割遺產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45號原告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法定代理人 王文德 上列原告與被告 余明和 等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原告所陳報被告余明和應繼分為二分之一,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9,555元【計算式:{391平方公尺(○○○鄉○○段○○○○○○○號土地之面積)×
610元/平方公尺(即起訴時之107年公告土地現值)+80,600元(即臺東縣○○鄉○○村○○路○○號房屋價值)}2=159,55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請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則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2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郭韶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2月6日
書記官劉雅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