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7年原易字第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原易字第14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芳瑜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丁經岳本件被告李芳瑜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規定,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2月6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2月6日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7年原易字第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原易字第14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芳瑜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丁經岳本件被告李芳瑜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規定,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2月6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