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重上字第10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重上字第10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上字第1021號上訴人 楊秀光 訴訟代理人 許永展 律師
郭玉健 律師 郭玉瑾 律師被上訴人國防部政治作戰局法定代理人 聞振國 訴訟代理人 林志宏 律師複代理人 楊翕翱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6年3月21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欄第貳、四、㈦、⒊項第八行(即原判決書第十六頁第十四行)關於「11,476,488元」之記載,應更正為「11,476,000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事實及理由欄關於金額之記載,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6月3日
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官徐福晋
法官郭顏毓法官楊博欽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中華民國106年6月5日
書記官陳盈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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