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62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627號債權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債務人 盧沂青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萬陸仟伍佰伍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參萬貳仟玖佰柒拾伍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八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103年11月25日起已更名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特此陳明。緣債務人盧沂青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並持有債權人所發行之信用卡消費,自結帳日一百零四年六月一日止,尚積欠如下消費款:(一)消費本金:新臺幣32,975元整。(二)利息計算:新臺幣53,576元整。(三)逾期費用:新臺幣0元整。(四)雜項費用(即手續費用):新臺幣0元整。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書第22條第1項、第2項,持卡人未依約繳款,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詎料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一日起,債務人未依約履行給付義務,且屢經催討未果,債權人為確保債權,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6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近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債務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後,如認支付命令所述之債權或其金額,有虛偽不實或錯誤情事者,應即向本院聲明異議,切勿認本件支付命令係詐騙手法而置之不理,致支付命令因逾期未聲明異議,發生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可據為強制執行之執行名義,進而所有財產(諸如不動產、存款、薪水)遭受法院查封或拍賣之強制執行。本院非訟中心之聯絡電話
(00)0000000分機212。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