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6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660號上訴人 黃茅生
黃安美 黃安囡 黃安娜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莊明輝 等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3年8月14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5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萬832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提起上訴,並未敘明上訴理由,併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應一併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9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高維駿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9月15日
書記官洪啟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