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21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21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確認優先購買權存在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2125號上訴人即被告 林昭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林逸雲 間請求確認優先購買權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10年3月17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48,952元,應徵第二審上訴裁判費43,822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4月1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李杭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4月13日
書記官黃怡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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