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司繼字第16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繼字第1698號聲請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關係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代理人 黃耀光 上列聲請人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7月8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正本中「被繼承人 陳炳旭 」之記載,應更正為「被繼承人 鍾保華 」等字。
理由
一、按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此觀家事事件法第97條自明。復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4月13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陳妍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0年4月13日
書記官劉雙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