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簡上字第2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簡上字第253號上訴人 鄭淙旻 被上訴人 郭晉嘉
蘇育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民國110年1月11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法官簽名欄之記載,應更正為「審判長法官施介元」、「法官葉淑儀」、「法官王淑惠」。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4月13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施介元
法官葉淑儀法官王淑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0年4月13日
書記官洪凌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