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勞訴字第11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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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勞訴字第1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給付職業災害補償費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勞訴字第111號原告 林建忠
陳金葉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保源 律師被告臺南市私立 允智允 聖文理短期補習班法定代理人 黃竣裕 訴訟代理人 傅敏臻 律師
李耿誠 律師被告私立台大心算文理短期補習班法定代理人 蔡馥瑝 訴訟代理人 麥玉煒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訴訟前於民國110年3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定同年4月14日下午5時宣判,惟:臺南市私立 允智允聖 文理短期補習班、私立台大心算文理短期補習班如分別為「黃竣裕」、「蔡馥瑝」所獨資申設,即應以「黃竣裕即臺南市私立允智允聖文理短期補習班」、「蔡馥瑝即私立台大心算文理短期補習班」為被告予以起訴,而原告起訴狀及歷次書狀均以「黃竣裕」為臺南市私立允智允聖文理短期補習班之「法定代理人」、「蔡馥瑝」為私立台大心算文理短期補習班之「法定代理人」予以稱之,是否適法,尚生疑義,原告應予查明後具狀補正之。是本件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10年4月13日
勞動法庭法官林勳煜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4月13日
書記官朱烈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