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96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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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9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968號原告 吳美惠 法定代理人 葉振發 訴訟代理人 洪銘憲 律師被告 翁雅慧 訴訟代理人 鄭植元 律師
楊家瑋 律師 王又真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時聲明請求為:㈠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29,32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㈡被告所有門牌號碼臺南市○區○○街000巷00號建物應回復違法建築前如起訴狀附件一之基礎結構平面圖。經本院核定其訴訟標的價額為963,115元(訴字卷一第163頁),應繳第一審裁判費9,470元(已繳畢)。原告於訴狀送達後,以110年4月9日民事準備五狀變更訴之聲明為:㈠被告應給付原告904,662元及自該民事準備五狀繕本送達翌日起,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㈡被告所有門牌號碼臺南市○區○○街000巷00號建物應回復違法建築前如起訴狀附件一之基礎結構平面圖。其變更後之聲明,訴訟標的價額為1,238,457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3,276元,原告應再補繳3,80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4月13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盧亨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4月14日
書記官謝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