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2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12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1211號上訴人甲法定代理人甲父
甲母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李柏緯 等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0年3月11日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80,441元(計算式:666,769元-86,328元=580,44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5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第二審裁判費9,585元,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4月13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張桂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4月13日
書記官蘇冠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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