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96年抗字第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抗告人即被告甲○○
現於臺灣花蓮看守所上列抗告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於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2月9日96年度聲羈字第25號裁定不服,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本案被告因為涉嫌販賣毒品,經檢察官向原審法院聲請羈押獲准,被告以已經坦白承認罪行,家中尚有家屬等待照料為理由,提起抗告。
二、經查被告所涉嫌販賣毒品罪,經過被告自白,並經若干證人在偵查中指證,也有在被告住處查獲的物品為證,足以認定被告犯嫌重大,而且被告所涉犯之罪係屬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原審認為被告有串證之虞,准許羈押,即屬無誤,被告提起抗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96年3月30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謝志揚
法官林慶煙法官賴淳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再抗告。
書記官邱廣譽中華民國96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