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50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5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1505號上訴人即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原告法定代理人兼 好克彥 被上訴人即 方秋立 被告
昇威交通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月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10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429,600元,應繳裁判費為新台幣22,7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郭宜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11月21日
書記官何秀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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