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6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2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商業會計法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264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鄭雨上列被告因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緝字第24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鄭雨因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鄭雨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1月21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莊松泉
法官黃政忠法官許瑜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6日
書記官陳玉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