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18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18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1825號原告 黃馨誼 被告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東進 原告與被告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保險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6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又原告於起訴同時,另具狀聲請訴訟救助,業經本院以101年度救字第217號裁定駁回聲請,是原告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1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邱泰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1日
書記官楊宗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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