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審訴字第30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商業會計法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審訴字第3029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陳淑娟上列被告因商業會計法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101年12月10日上午9時40分在本院刑事第三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1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高瑞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1日
書記官黃振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