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1829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18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確認通行權存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1829號原告 宋文吉 被告 宋雲輝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請求確認原告就被告所有坐落於高雄市○○區○○段○○○○○○號土地,面積46.8平方公尺之土地(下稱系爭土地)有通行權存在,是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土地價值為斷。按系爭土地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新台幣(下同)3,900元計算,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82,520元【計算式:3,900×46.8=182,
52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1日`民事審查庭法官邱泰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1日
書記官楊宗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