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34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3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強盜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三四五號
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高原茂右列被告因強盜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一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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