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繼補字第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繼補字第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撤銷拋棄繼承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繼補字第58號聲請人甲○○上聲明人聲請撤銷拋棄被繼承人乙○○繼承權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費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之非訟事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之規定,應徵費用為新臺幣壹仟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
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0月1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官何清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0月17日
書記官鄭翠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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