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38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3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388號上訴人即原告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春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許正德 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7年1月1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
107年2月6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7年2月12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經查,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在卷可稽,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
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2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福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2月23日
書記官邱明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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