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償還犯罪被害補償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18號原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法定代理人乙○○
一、原告因請求償還犯罪被害補償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甲○○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085,075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11,791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10,791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6年1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瑜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2月6日
書記官李秀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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