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7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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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重訴字第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殺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重訴字第77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現於臺灣高雄看守所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上列被告因殺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自民國玖拾陸年參月肆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乙○○因殺人案件,經本院認為所犯殺人罪嫌重大,並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規定,於民國95年8月4日執行羈押,並於95年11月4日、96年1月4日延長羈押在案。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且被告羈押之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6年3月4日起,再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6年2月15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王啟明
法官謝梨敏法官陳建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2月15日
書記官林姵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