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建字第25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建字第2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建字第254號
上訴人大眾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台北榮民技術勞務中心間因本院九十五年度建字第二五四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壹仟零柒拾陸萬貳仟玖佰貳拾捌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壹拾陸萬零壹佰陸拾肆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三月十三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蔡世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其餘關於訴訟標的金額之核定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三月十三日
書記官黃媚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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