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附民字第31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附民字第31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3年度附民字第313號原告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南投區營業處法定代理人 李登陽 訴訟代理人 許其宗 被告 楊千輝 被告 李文濱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102年度易字第367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事實理由詳如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488條、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刑事部分,已辯論終結,並分別於民國103年3月12日、同年5月19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原告於103年6月23日始具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有蓋有本院收發室收件章之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可證,依照前開說明,原告之訴應予駁回,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7月9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劉正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賴亮蓉中華民國103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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