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25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2529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洪韻婷受刑人洪志國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103年度執字第6574號、103年度執聲沒字第1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洪韻婷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洪志國前因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偵字第3912號偵查中,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1萬元,經具保人洪韻婷於民國102年1月24日繳納後予以釋放,嗣受刑人由聲請人合法傳喚、拘提均未獲,且於通知具保人後,亦未偕同受刑人到案執行等情,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保證金收據、刑事被告現金保證書、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票(含警方拘提未獲報告書)、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在監在押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見103年度執聲沒字第153號卷第2至10頁背面,本院卷第3至4頁),顯見受刑人業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核無不合,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7月9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時瑋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張雅如中華民國103年7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