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102年度裁字第1447號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102年裁字第1447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
102年度裁字第1447號抗告人 林粮壹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間聲請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2年5月24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2年度救字第27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抗告法院認抗告為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為駁回抗告之裁定。
二、次查當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者,關於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提出可使行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且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此觀行政訴訟法第102條第2項及第176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4條之規定自明。
三、本件抗告人向原法院聲請訴訟救助,雖主張:抗告人已80高齡、無業、完全無收入,既其存款遭凍結、扣押提款殆盡,又被訴外人 紀棟 陷害誣告,致生活陷入困苦,爰請求准予訴訟救助云云。然未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其主張為真實,原法院因認其聲請為無理由,以裁定予以駁回,經核於法並無違誤。抗告意旨雖以:抗告人確實年邁,無能獲取任何一工半職求生餬口,既有積蓄皆被誣告人陷害扣押充公,每日三餐不獲溫飽,請准予訴訟救助等語,仍未能據此釋明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其抗告自屬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9月30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黃合文
法官鄭小康法官鄭忠仁法官林惠瑜法官帥嘉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2年9月30日
書記官汪淑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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