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332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332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33217號債權人全日顧問有限公司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吳碧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一、表明債權人公司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地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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