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16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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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21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履行協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2161號原告 廖文慧 兼法定代理人 趙艷文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邱錦添 律師(法律扶助律師)被告 賴台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柒仟陸佰叁拾貳元,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第77條之13規定,按訴訟標的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亦為同條第1項但書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8萬元,應繳裁判費1萬7,632元。依上開規定,原告起訴於法不合,應定期間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6月2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羅立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6月29日
書記官林奕瑋

歷審裁判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4 年度 訴 字第 2161 號裁定(104.06.29)[和解]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4 年度 訴 字第 2161 號判決(105.07.01)[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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