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6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633號上訴人 林阿亮 被上訴人桃園縣政府法定代理人 吳志揚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1年度訴字第633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已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1萬8,397元,應繳第二審裁判費5,1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2月3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