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24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1245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碧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林頌翰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及其他費用。中華民國104年6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24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1245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碧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林頌翰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及其他費用。中華民國104年6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