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交簡字第17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交簡字第1730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馮淵淮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2年5月22日所為之判決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事實及理由欄二、被告姓名「 鄭長生 」之記載應更正為「「馮淵淮」。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事實及理由欄二、關於當事人姓名之記載顯係誤寫,因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定之本旨,依前揭說明,爰更正為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9月4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羅婉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2年9月4日
書記官吳良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