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家補字第1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家補字第1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家補字第122號原告A01住○○市○○區○○○○街000號3樓訴訟代理人 虞鎮楠 上列原告與被告A02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請求分割被繼承人A03之遺產,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被繼承人A03如附表所示遺產於起訴時之總價額新臺幣(下同)284,940元,按原告應繼分比例二分之一計算,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142,470元【計算式:284,940×1/2=142,47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5月29日
家事法庭法官游育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5月29日
書記官顏惠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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