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附民字第4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442號原告 謝宗憲 住○○市○區○○路000○0號被告 陳昱涵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25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5月29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鄭文祺
法官蕭雅毓法官梁淑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柏鴻中華民國113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