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65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聲字第6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656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王志文上列被告因定應執行刑案件,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17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文欄內關於「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之記載應予刪除。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按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原不得數罪併罰,而定應執行刑,惟如經受刑人請求,則不在此限,刑法第50條及第51條定有明文。查本件定應執行刑案件,係由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數罪請求數罪併罰定應執行刑,故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文欄內關於「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顯係贅載,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茲依前開說明予以刪除。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5月29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鄧希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岑品中華民國113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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