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小字第17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小字第177號
原   告  郭金邊
上列原告與被告天時時尚租屋等間返還訂金事件,原告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起訴狀所載之被告「邱小姐、陳小姐」未臻明確、特定
  ,應陳報特定為 邱晨如陳雅欣
二、被告邱晨如(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
  )、陳雅欣(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
  )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被告「天時時尚租屋」之營利事業登記資料。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和憲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  日
               書 記 官 薛德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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