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8年度城小字第243號
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訴訟代理人 湯景富
羅翔
被 告 李豐裕
上列當事人間108年度城小字第243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
109年1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下午4時34分在本院第三法庭公
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黃佩穎
書記官 張梨香
通 譯 張亦綸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5,335元,及自民國97年6月20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25,335元為原告預供擔保,
得免假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1月6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書記官張梨香
法官黃佩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金門縣○○鎮○
○路○○○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1月6日
書記官張梨香